发布日期:2025-04-12 06:05 点击次数:54
日前,由太湖县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孙某某犯盗窃罪一案在太湖县人民法院开庭审理,孙某某被判处有期徒刑1年10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
孙某某有多次行窃的劣迹,早在2005年11月和2007年7月间,孙某某就因盗窃而分别被劳动教养各一年,2010年至2015年间,又因屡犯盗窃罪而3次获刑,至2020年4月刑满释放。
孙某某刑满释放后仍不思悔改。2024年8月16日至8月29日期间,孙某某在太湖县内多次盗窃,盗窃多个企业公司、超市、寄卖行现金、烟酒等价值36000余元财物,用于个人日常消费或出售获利,部分涉案物品被其丢弃。2024年8月31日,孙某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归案后如实供述了其犯罪事实。
太湖县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被告人孙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秘密手段多次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其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刑罚执行完毕后在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结合孙某某在该案中具有自愿认罪认罚、坦白等情形,遂建议太湖县人民法院对孙某某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最终,法院采纳检察机关全部量刑建议,作出如上判决。(石敏)